我因业务中用到第三方支付,所以对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非常关注,这两天发现大家对此管理办法有一定的误解:
误解一:支付宝、财付通等9月1日后就不能用了。
实际上此办法是9月1日实施,而在实施一年内,从事第三方支付的企业主要拿到许可证,就不会有问题。但对于采用的支付公司要做出一定的评估,如果在这一年不可能取得资质,那么就不应再继续使用。我觉得支付宝、财付通、中国移动手机支付等规模比较大的支付公司应该是可以拿到牌照的。
误解二:超市等储值卡不能用了。
这个误解主要是对预付卡规定没有吃透,本办法中对预付卡的定义是:本办法所称预付卡,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、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,包括采取磁条、芯片等技术以卡片、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。也就是说预付费卡只要不做为一种第三方支付手段,仅供自己企业的产品服务消费使用是没有问题的。如果某超市的储值卡可以到某饭店使用,则属于需要许可的支付业务。
其中需要注意的是,大家购买的充值卡现在都能去消费,在以后就不能如此了,除非运营商取得此项许可。
另外一项值得商酌的事情是电信增值业务的代收费问题,例如联动优势这样的公司,可能会收到双重的监管压力。

